如何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手續
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(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)的,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。
辦理企業開業稅務登記需填寫《稅務登記表》,并出示、提供以下證件資料:
1、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、或其他有權部門核發的核準執業證件原件,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。
2、工商部門核發的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(不是預先核準通知書)、或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,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。
3、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,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。
4、注冊地址及生產、經營地址證明原件,租賃協議原件(如出租人是自然人的,還必須另外提供產權證復印件),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。
5、公司章程復印件一式兩份。
6、有權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、或資金繳存證明原件、或評估報告原件,提供其復印件一式兩份(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、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除外)。
7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居民身份證、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,提供其復印件一式三份,分別粘貼在三份《稅務登記表》的相應位置上。
8、提供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份,分別粘貼在三份《稅務登記表》的相應位置上。
9、已填寫、粘貼、加蓋公章、準備完畢的《稅務登記表》一式三份。
辦理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、外國企業開業稅務登記除以上資料外,還須出示、提供以下證件資料:
1、外經貿局批文復印件。
2、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(國、地稅)復印件一式兩份(僅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必須提供)
如何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
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(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,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,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,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),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、資料,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:(一)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;(二)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;(三)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(登記證正、副本和登記表等);(四)其他有關資料!
如何辦理稅務登記注銷手續
納稅人依法終止納稅人義務的,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,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。結清應納稅款、多退(免)稅款、滯納金和罰款,繳銷發票、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,經稅務機關核準后,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。
如何補辦《稅務登記證》
企業納稅人的《稅務登記證》正本、副本發生遺失、被盜、毀損的,必須在登報聲明作廢后到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相應窗口出示、提供如下證件、資料,辦理補辦手續:
1、出示現存的《稅務登記證》正本或副本(如全部遺失,則不做該項要求)。
2、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當地報紙原件。
3、提供加蓋了納稅人公章的《補辦稅務登記證正本、副本申請報告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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